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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所有权作为可用货币衡量的知识产权所之一

  • 发布时间: 2012-4-5 17:05:19

专利所有权作为可用货币衡量的知识产权所之一,BVI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可为注册资本作价入股已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也有诸多操作。而专利使用权虽然也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且可转让,却在是否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的实务环节中受到了限制。bvi公司注册中介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投资方的投资进入注册资本事宜进行了法律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对出资的认定方式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依据法律规定,以专利所有权作为资产出资在法律是可行的,新设立的公司应当享有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依现行法律若以专利所有权出资必然无可非议,但本案特别之处在于乙方欲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则需要探讨。
乙方对该专利不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其因该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享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虽然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但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使用权亦是可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并无明文强调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的标准,而且,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一笼统的规定就包含了使用权转移的可能性。所以,若乙方合法地获得了该专利使用权,那么就应可作为出资入股,由相关的验资机构对该权利的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