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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雇佣劳动法律体系分析

  • 发布时间: 2012-4-1 9:09:29

1、默示继续履行雇佣合同。

bvi公司注册代理这一例外通常是包括雇主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默示继续履行雇佣合同的行为,就不得任意解雇雇员。口头的保证是雇主在雇用期间口头承诺保证默示将继续履行雇佣合同。书面保证则通常是在员工手则,指导手册,企业政策或积极的员工评语或有关奖励和赞誉中体现出来,这些书面保证严格限制雇主解除雇佣合同的权利。

2、雇佣合同的诚信和公平交易例外。

此例外在美国国内各州适用并不广泛,美国雇佣劳动关系法律规定雇主不得以恶意、怨恨和报复性行为解除雇佣合同。如果雇主任意雇佣解除劳动关系是为避免支付佣金将成为恶意的证据,这可能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雇主必须基于雇佣合同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内涵对雇员进行解雇,而不得违背此项例外原则。

3、公共政策例外原则。

受雇佣者可以援引五类公共政策提起不当解雇诉讼,包括(1)举报;(2)行使成文法或者宪法性权利或者特权;(3)拒绝执行非法行为;(4)执行法定职责;(5)隐私,这些保护使得雇员免受不当解雇。根据美国普通法,虽然各州对于公共政策例外而提起的不当解雇诉讼有着不同的判决而且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但是针对因公共政策例外原则对雇员的保护这一基本原则是不会变化的,只是在诉讼程序中给予的不同安排罢了。帕尔玛提尔诉国际收割公司案中,在没有州法律明确规定保护雇员因揭发而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公共政策原则仍将雇主送上被告席。 从这一案例中不难发现,美国各州可以通过公共政策例外原则对雇员进行比较宽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