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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根据具体情况对执行的时间予以了明确。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须在下列时间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已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行权或解锁前完成;未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已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对未召开股东大会且未发出通知,需要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尚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获得证监会无异议之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未向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向证监会正式报送材料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通知强调,证监会将对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于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对好的公司治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切实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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