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私人公司改股除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外,还受到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
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先买权条款。股东在给公司改股时须依规定先向其它成员提出要约。转让人可将其意图通知公司董事局,幷以董事局一致同意的第三人(如公司核数师)决定的或依规定的价格向其它成员要约,也可先由转让人与公司内拟受让的某一成员议定价格,再经董事局按该价格、股数向其它股东提出要约,如其它股东愿意受让则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之;如果其它股东无此愿望,则由该拟受让的成员受让该股份。
公司章程细则如未有规定公司改股可买下依上述方式进行公司改股份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则公司成员须全部买下该股份。不然,转让人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成员以外的第三人。
在公司改股中的作价应反映股份的公平价值。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有相反规定,香港公众公司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股份。但有关公司改股的行为,包括股份的作价须受香港有关收购与合幷规则等的调整。
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