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