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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认识经营企业的所得利润回报

  • 发布时间: 2012-8-31 11:58:32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香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在他们的船只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时亦有明文规定。可向税务局查询进一步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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