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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投资保证。
当投保项目所在国出现政治风险时,美国政府首先向投资者补偿其损失,然后可以根据同该资本输入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要求该资本输入国赔偿因政治风险而使投资者蒙受的损失,这种权利通常称作“代位求偿权”。它把私人的对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的高度,从而大大提高了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体制、资本输出保险的信息调查、资本输出保险法规、资本输出保险制度等都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今在美国向世界各地的投资活动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http://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