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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8-20 10:23:47
注册为中国法人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从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客户限制被一概取消,因而可以认为它们享受到了完全的国民待遇;而仍为外国国籍的外国银行分行虽也可从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但在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它们只能吸收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因而可以认为它们仅享受到了部分的国民待遇。这样规定的政策导向很明显,就是要鼓励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子行与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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