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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