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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材料提交的要求

  • 发布时间: 2012-7-23 17:12:06

㈠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㈡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㈢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㈣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㈤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㈥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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