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中国离岸金融服务之先河。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发育。1998年底,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资产业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尽管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业银行对经营离岸业务抱有极大兴趣和渴求,但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因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许可从事离岸负债业务,即有限持有离岸业务牌照或持有“半块牌”,它们的总体业务规模大约在15亿美元。除中资银行外,在中国大陆可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包括外资银行的在华分支机构和一些合资银行(如华商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大多数是以所谓“全球服务”即“国内接单,境外处理”的方式和名义,通过其内部电子系统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2004年底,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余额近90亿美元,保守估计,如果上述存款中有1/4来源于非居民,就是23亿美元,再加上中资银行的33亿美元离岸存款,中国大陆的离岸存款规模就达到60亿美元。这已是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金融市场,不能不引起我们尤其是监督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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