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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察主任的职能范围

  • 发布时间: 2012-7-5 17:24:10
 (1)就执行确保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适用于发行人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例的程序而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

  (2)快速及有效地回应联交所向其提出的所有查询。

  获委聘为监察主任的人士只有事先通知联交所有关拟终止受聘的事项及有关原因,才能终止受聘;除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另行委聘替任人之前,不应终止聘用获聘为监察主任的人士。如监察主任的聘用终止,发行人与当事人均应立即通知联交所有关终止聘用的事宜,并分别说明终止聘用的原因。

  如果联交所认为受聘为监察主任的人未能充分履行其应负的责任,联交所可要求发行人终止其委任,并委任或指定替任人。如果在任何时间发行人未能聘用或并无监察主任,发行人必须立即公布此事,如未能照办,联交所保留公布此事的权利。 http://www.morimo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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