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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申请程序的特殊规定

  • 发布时间: 2012-7-4 8:4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时,除按一般要求递交上市申请文件外,还须将下列文件呈交联交所审核。

  1、保荐人应向联交所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中国发行人的董事已了解在香港上市与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差异。

  2、中国发行人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每份合约预计定稿副本。

  3、中国发行人与每名监事订立的每份合约预计定稿副本。

  4、经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的人签署好的正式声明、承诺及确认书。

  有关确认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地位的问题,以及中国发行人上市申请时拟进行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已获得中国所有有关监管机关的批准等问题,中国发行人的香港法律顾问对上述问题的法律意见书预计定稿三份,意见书须引述并随附由中国有关主管当局授权可就上述问题证券法例发表意见的中国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http://www.morimo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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