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是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所征收的税项。利润是指「应评税收入」减「可扣税的支出及免税额」。至于甚么是「源于香港的利润」,则可以说来简单,也可以说很复杂,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带。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这主要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虽然根据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个别业务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是否即使该人士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经营业务。因此,确定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美国制造商在香港出售产品,访港的推销员花费大量时间在香港建立和洽谈有关产品的销售纲。然而,该制造商相信只可视作与香港有业务关系,而不能当作在香港经营业务,故其利润无须计徵利得税。倘若他在香港设置货仓,并且雇佣居港推销员,他便极可能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因而有需要确定这些香港业务会否产生源自香港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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