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英国公司法的大部分规定都是为公众公司而非小型私营公司设计的,立法中也只将有关私营公司的规定视为一种补充性规定。因此政府要重新寻求平衡,以使法律更容易被了解和遵守。要达到这一点,重点在于语言的简单化和明晰化。政府准备使新法以更易理解和掌握的方式出现。在公司法的复杂领域,政府建议应辅之以明确而全面的指导,如关于董事的职责原则和优先考虑小型公司原则。
公司的网络沟通也将进一步完善,至2007年网站合并将有可能实现,通过网站获得相关材料将会更容易。
关于会议和决议,政府提出的措施包括,应在法案中简化公司的决策程序等,以方便小型私营公司了解和遵守。
一种非常规程序将适用于私营公司的AGM,相关的建议是私营公司将不再被要求在AGM上制定帐目或任命审计师。当然,如果公司这样做,法律也并不禁止。如果这些公司愿意,他们可自愿将必要的法律规定纳入公司章程。
关于书面决议,该法案建议进一步简化相关规定,以方便私营公司采取书面决议的形式做出决定。今后若有简单多数或75%多数的合格选民投票,书面普通决议或书面特别决议将获通过,而不再要求必须全体一致。但是,如果股东愿意,其仍将有权召开会议。该法案拟保留原有的控股10%的成员投票即可要求召开会议的规定。
法案也将进一步缩短会议的通知期限。目前,召开AGM有21天的通知期限,召开EGM有14天的通知期限。这项法案拟将公司的所有会议通知期限统一为14天。但是,公司可根据其意愿将通知期限适度延长。
目前,短期通知获95%同意可获通过,但私人公司可以选择将之减少至90%。草案建议,将这一数字适用于私营公司,由此拥有90%投票权的成员可在短时间内召开会议。
不过,该法案将不会明确规定“一致同意”原则。根据普通法,任何决定(无论其是多么的非正式)均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决定,如此方可构成公司的决定。 因此,一致同意的原则,将在普通法中继续适用。
法律将不再对分散型会议的概念进行规定,因为普通法已经允许跨房间召开会议,由于视听装置的采用,各房间的与会者均可看到并听到其他房间的一切情况。
白皮书建议,关于公司章程——也即联合条款的规定应该修改。公司章程规范的是公司的内部事务,旨在为公司股东在法律约束范围内制定自己的规则提供自由。表格 A的条款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示范条款。如果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章程条款进行登记或登记中没有对表格A的规定进行排除和修改,则表格A中的条款将被视为公司的默认条款。
政府认为,表格A的条款将不再适合作为示范条款。虽然其经过了多次修改,但其仍保留着19世纪中期的语言和内容,并且其主要是从公众公司而非私营公司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连续的修改使表格A的规定越来越详细,以涵盖公司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情况,大部分使用表格A的公司也发现自身曾经遇到过这些情形。” 表格A中的大部分规定也因此与使用它的公司并不相关。虽然表格A也增加了很多条款,但很多多余的条文并未被删除,而且其“一刀切”的办法也并不可行。
更进一步,(1)对表格A的普遍评价是不友好、规定不明确及难以为非专业人士理解等;(2)表格A的大部分条款与小型公司所关注的问题相距甚远;(3)表格A并未考虑到法律中新近的变化,如一人公司的引进。
以上构成了政府认为应当对表格A进行改革的原因。对股份有限私营公司应当适用简化的示范条款,以反映小型公司的运营模式。对股份有限公众公司则应适用另外一套独立的示范条款,其在范围上与表格A相似,但起草和设计应该更明确清晰。对保证有限私营公司也应有一整套的示范条款。同样,对那些使用或有意使用示范条款的小公司也应提供全面、简洁、明确的指导。
新法下设立的公司将拥有全新的示范条款,这些条款也将同表格A一样,在一定情形下被视为公司的默认条款。如果股东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同意的话,现存公司也可用新示范条款取代其现行条款(不管该条款是不是参照表格A制定的)。
根据建议,法案也将规定财政大臣有权通过再次立法,为公众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有限担保责任公司分别制定示范条款。预计私营公司的示范条款将完全取代表格A,因为未来在新法案(ACT)下成立的这些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关于小公司的立法简化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公司若没有在英国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将自己的条款登记或没有明确排除或更改示范条款,则这些关于私营公司的示范条款将被默示适用。当然,在新的示范条款生效之前,表格A仍将有效。
起草新示范条款的目标在于避免语言的陈旧和晦涩,减少条款数量,以确保小型公司的董事和股东较之以前能更易理解。
示范条款主要针对小型的由所有者亲自经营的公司。新私营公司条款将会正视典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的需求,将原则的数量最小化。
在适用私营公司条款时,任何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可根据自身需要对示范条款进行增删,甚至采用完全不同的条款。
大多数私营公司都倾向于将书面决议程序作为成员决策的一部分,当私营公司成员需要召开会议时,此会议的召集程序将由新法案规定。
白皮书很重视私营公司条款指导说明的起草,在新私营公司条款生效后,该说明可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获得。该指导草案将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对条款是什么和如何适用进行说明。
政府拟为公众公司提供单独的示范条款。其内容将与表格A相似,在情况复杂时将会有更多的详细规定。
政府还提出,不应再要求私营公司委任公司秘书,不过,股东仍可要求公司任命秘书或者将其留待董事决定。
白皮书还谈到应将犯罪纳入立法。这将进一步完善失职的责任框架,明确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失职行为负责。在这点上,白皮书将移除在某些情况下施加在公司本身的责任。因此,当董事批准、参与、许可、未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防止疏怠职责包括监测失败等,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的董事也将列入这一类。
白皮书还规定,如果董事指示公司秘书承担一定的职能(或公司条款授予其一定的职能),公司秘书批准、参与、许可或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话,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BVI公司
在该法案下,代表将成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另一类主体。“代表”的具体对象包括某项具体职能的代表者或经董事或秘书授权者。
这项法案的条款规定,代表团应该是“适当”的——在任何情况下其都必须是合理的。白皮书中明确指出,代表将不同于委派。即使是“适当的”代表团,也并不排除派出代表者承担一些潜在的责任,虽然他们能以派出代表团为证据证明他们已采取合理的措施。代表们是否要对某一特定罪行承担责任,只能按个案来处理。 白皮书旨在通过对公司人员的制裁,确保每一家公司都符合拥有人员的要求。因此,政府建议公司权利的登记官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在特定时期内遵循此项要求。如若不予遵循,将受到刑事制裁。 在政府看来,公司登记的成员是公司内部体制的一个部分。登记可确保成员能被通知到,并且该登记可被公众查阅。该法案还做了一些调整,以使公司更易维持其登记。法案将确保公众拥有获得和查阅公司登记成员的权利,在公司拒绝时,公众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政府还提出了修改资金和股份维持的规定,因为当前的这些规定十分复杂并且难以理解。法案因此建议,关于私营公司的资金维持应作相应的调整。法案还废除了私营公司中财务支持的规定,因此私营公司将不再被禁止为购买自身的股份提供财务支持。
www.morimo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