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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含义非常广泛,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一语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特别在证券外延范围方面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仅从以下几个国家或地区作为考察对象来探究与解析证券的含义,以便于bvi公司注册全面理解证券私募发行的法律问题。中国在2005年修订《证券法》之前,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从公司法的历史上看,可以说,私募发行是最早自发出现的一种公司融资方式。私募发行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私募行为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证券私募制度有着自身优势与比较优势,如发行程序简单,无需注册,节约发行成本,等等。在中国大陆,‘私募发行’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其呈现出事实上的无序与规范上的缺失这样的状态。为了拓宽公司企业融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寻求二者的平衡,我们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以便规范市场中的私募行为。